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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江電纜”商標引糾紛


在廣東省,以“珠江電纜”為字號的企業有數十家之多。圍繞著“珠江電纜”4個字,佛山市南海區兩家生產銷售電線、電纜產品的企業產生了權屬糾葛。繼今年4月雙方圍繞“珠江電纜”字號展開的不正當競爭糾紛再審落錘后,二者因“珠江電纜”商標而起的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紛爭日前也有了新進展。

 

 

近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珠江電纜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珠江電纜科技公司)的訴訟請求,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原商評委)對廣東珠江電線電纜有限公司(下稱珠江電線電纜公司)的第16994691號“珠江電纜”商標(下稱訴爭商標)予以維持注冊的裁定最終得以維持。

 


能否一家獨占專用?

 


記者在中國商標網查詢了解到,訴爭商標由佛山市珠江開關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提出注冊申請,2016年8月14日被核準注冊使用在電纜、電線、電話線等第9類商品上。2017年3月13日,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發布第1543期《商標轉讓/移轉公告》,核準訴爭商標轉讓予珠江電線電纜公司。

 


此后,該商標引發了一起不正當競爭訴訟。2015年,珠江電線電纜公司將珠江電纜科技公司訴至法院,主張珠江電纜科技公司使用“珠江電纜”字號對珠江電線電纜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今年4月2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再審判決,認定珠江電纜科技公司在經營活動中使用“珠江電纜”或“珠江電纜科技”字號的行為,對珠江電線電纜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據此判令珠江電纜科技公司停止在其企業名稱中使用“珠江電纜”字號,變更企業名稱,不得含有“珠江電纜”字樣,并賠償珠江電線電纜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100萬元。根據上述判決結果,珠江電纜科技公司于今年7月10日變更企業名稱為佛山理運新強電氣有限公司。

 


2017年7月24日,珠江電纜科技公司針對訴爭商標向原商評委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主張“珠江電纜”在電纜行業為通用名稱,指代來源于珠江地區的電纜名稱,同時表明了廣東地區電纜產品的產源來源,缺乏顯著特征,理應由本行業和廣東地區生產電纜企業在經營活動中共同使用。

 


針對珠江電纜科技公司就訴爭商標所提無效宣告請求,原商評委經審查認為,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在訴爭商標申請注冊時,“珠江電纜”屬于電纜等商品的通用名稱;訴爭商標并未與其核定使用商品的質量特點、產地等相違背,進而使公眾產生錯誤認識;訴爭商標的注冊并不存在具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情形,亦不存在損害公共利益等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行為。據此,原商評委于2018年4月13日作出裁定,對訴爭商標予以維持。

 


珠江電纜科技公司不服原商評委所作裁定,隨后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是否屬于通用名稱?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申請注冊時,“珠江電纜”泛指廣東地區電纜產品并成為電纜行業的通用名稱;訴爭商標標志本身并未對其核定使用商品的質量特點、產地作出超過其固有程度或與事實不符的表述,進而使公眾產生錯誤認識,亦不具有不良含義或負面影響,不會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影響。據此,法院于今年2月26日作出一審判決,駁回珠江電纜科技公司的訴訟請求。

 


珠江電纜科技公司不服一審判決,繼而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稱,訴爭商標“珠江電纜”由本行業特別是在廣東地區生產電纜的企業在經營活動中共同使用,已被相關公眾普遍認知為指代廣東地區電纜產品的代名詞,已成為通用名稱,缺乏顯著特征;訴爭商標具有欺騙性,易使公眾對產品來源產生誤認;訴爭商標的注冊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將本屬于公有領域的標志以不正當手段進行搶注,破壞了市場競爭秩序。

 


關于訴爭商標是否構成電纜行業的通用名稱而缺乏顯著特征,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在案證據無法證明“珠江電纜”被我國相關法律或者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作為商品的通用名稱使用,故不能認定訴爭商標為電纜等商品法定的通用名稱;珠江電纜科技公司未能提交其所主張的大量包含“珠江”字樣相關企業在電纜等商品上的使用證據,無法確定“珠江電纜”標志的使用方式、使用強度、范圍及相關公眾的認知情況,且珠江電纜科技公司提交的“珠江電纜”網頁搜索結果未能顯示該網頁中的賣家均使用“珠江電纜”這一名稱指代某一類電纜商品,也未能證明電纜商品領域中的相關公眾已將“珠江電纜”作為商品名稱加以識別和對待,故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在訴爭商標申請注冊時,“珠江電纜”屬于電纜等商品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此外,在雙方的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中,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再審判決中認定珠江電纜科技公司在經營活動中使用“珠江電纜”或“珠江電纜科技”字號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該證據可以作為認定“珠江電纜”并未淡化為電纜等商品通用名稱的考量因素。

 


同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從社會公眾的普通認知水平及知識能力出發,訴爭商標標志本身并未對其指定商品的質量特點、產地作出超過其固有程度或與事實不符的表述,進而使相關公眾產生錯誤認識;訴爭商標標志本身不具有不良含義或負面影響,不會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影響,亦不存在損害公共利益等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行為。

 


綜上,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珠江電纜科技公司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作者:王國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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